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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山恶性打人事件中的打人者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pmo741bbd | 发布时间: 2022-06-20 | 2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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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施暴,“唐山打人案”发酵至今,网络上越来越多人关注到这件事情,让生活在“保护伞”下的黑暗无所遁形。有留意到这件事情的人,估计都看过那个打架视频,或许对旁观者来说只是一个充斥着暴力和伤害的短视频,随着热度的下降,人们对案件本身的关注度也会逐渐减弱,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那是一身的伤痛和一辈子的心理阴影,究竟为什么要暴打至此?他们又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视频的显示,当天凌晨2时40分左右,在一家烧烤店内,一名绿衣男子靠近一正在座位上吃饭的白衣女子并对其骚扰,该女子察觉后将其推开,绿衣男子被推后掌掴白衣女子,双方开始扭打。同桌黑衣女子随后手持玻璃酒瓶击打绿衣男子,反被绿衣男子殴打并推倒在地,男子同伴也上前殴打黑衣女子。此时烧烤店外多名男子冲进店内,抓住白衣女子的头发,将其在地上拖拽出店外,随后几人持续用脚踹白衣女子、揪女子头发击打其头部、脸部。一旁有另一名女子试图上前制止,也被推开倒地,头部撞到店门口台阶上。施暴男子中有一人以手指其他路人,威胁其不准上前。店外殴打行为持续了约3分钟后,几名施暴男子离开。目前两名受伤女性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另两名女性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于6月11日下午涉案的九名人员全部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这暴行,究竟构成什么暴行?


     目前来看,该案件中,当事人的伤情鉴定结果很重要。如果是轻伤,则可能适用寻衅滋事罪;如果构成重伤,则可能适用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构成此罪,将面临什么惩罚?



(1)如果受害者受伤情况达到轻伤,以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可能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以并处罚金。不过,根据该罪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往往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此时则有可能出现其他罪名与寻衅滋事罪想象竞合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如果受害者受伤情况达到重伤,此时按照故意伤害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很可能比寻衅滋事罪处罚更加严重,则此时有可能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面对伤害,我们应该如何正当维护自身的权益?


     唐山打人案”中,站在受害者女性那一方,我们应当如何正当的保护自身的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很多人说以暴制暴,但是这个保护自己的行为会怎么定性呢?是否会认定为防卫过当?这就需要我们去深入探讨。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在正当防卫时,当事人遇到紧急情况,能否使用工具呢?我国《刑法》也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也是大家所说的“无限防卫权”。如果为了制止暴力犯罪,确有必要使用工具的,也无可厚非,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因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视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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